两会献言:我国有必要设立“通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经明显与当前社会文明趋势和要求不相符。具体原因:
1.婚外性行为不仅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也有违人类现代文明一般准则;
2.婚外性行为非罪化是官员贪腐、社会风气败坏的制度缺陷,是“小三”、“嫖娼”文化泛滥的直接法律根源;
3.我国原有“重婚罪”,只是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外性行为进行干预,而且还是“不告不理”,对不以夫妻名义的“小三”熟视无睹。
4.现有“重婚罪”对于当事人处罚太重,除非是国家公职人员,一般人社会危害性不大。通奸罪应以拘役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主要以名誉罚、经济罚警示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的良风气
5.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通奸罪”,事实证明设立“通奸罪”对净化社会风气、提高文明、诚信程度有正面作用。
具体建议:
1.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新关系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告诉主体可以是嫌疑人的家庭成员或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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