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智 发表于 2024-10-16 04:15:38

关于永川区公安局副局长张道国、经侦支队副队长吕正彬等人对永福公司董事

  关于永川区公安局副局长张道国、经侦支队副队长吕正彬等人对永福公司董事长凌浩源涉嫌侵吞公司集体巨额资金不予立案调查、涉嫌犯“徇私枉法”罪的举报信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案由:
  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公司)原系永川市国有企业,公司有股东558人。因股东股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起诉到永川区法院,在立案和庭审期间永川区法院对永福公司1994年至2010年7月15日的账据进行了查封并委托重庆中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司法审计。在庭审中发现永福公司董事长凌浩源涉嫌有巨额贪污问题,于2010年10月在庭审结束后将所查封的财务账据转交给永川区公安局侦办,同时我们维权股东进行了举报。永川区公安局接案后又重新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重庆分所对永福公司1994年1月至2009年12月经营情况再次进行了司法审计。时隔两年后的2012年11月9日,在我们460多名维权股东多次强烈要求下永川区公安局才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重庆分所《关于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1994年1月—2009年12月经营情况司法审查意见书(大信渝专审字不(2012)第0212号)》司法审计报告的复印见交给我们并威胁不得外传否则要承担后果。我们在收到司法审查意见书之后发现以下两个问题:一、永川区公安局允许了永福公司在原永川区法院查封的账据之基础上另行“补充提供股东会决议,收款记录等相关资料”(详见审计报告第2页);二、永福公司董事长凌浩源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公司资金5660万余元之嫌疑,其中凌浩源个人在所谓投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中有18,352,346.73元资金来源不明。我们于2012年11月20日再次向永川区公安局作了举报,其内容如下:
  一、 无原始凭证做账共涉现金计22,147,851.83元。其中:
  1、2006年12月,69号凭证以现金对外支付销售佣金3,676,628元,无领款人签字就在财务上做了账。(见审计报告10页)
  2、2007年12月31日提取销售佣金3,200,000元,2008年不知去向,恰巧永福公司称2008年相关账册“被盗”。(见审计报告11页)
  3、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凌浩源私自取走现金8笔计1,338,269元不交单据在财务做了帐。(见审计报告9页)
  4、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凌浩源又领走现金支付综合贡献奖金12笔计8,309,326.83元,无领款人花名册的原始明细资料在财务做了帐。(见审计报告10页)
  5、2006年12月以现金支付综合贡献奖5,623,628元,由凌浩源等人领走,无领款人签字明细表做了帐。(见审计报告12页)
  二、用不合法股份,侵占股东红利13,573,186.37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五中法民字第64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定永福公司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所涉及的十份股东会决议无效。从而判定了永福公司股权仍维持在1994年改制时的167.49万元的基础,凌浩源等十次以其非法手段增加的注册资本金2303万元股份份额均属无效。所获得股利也应当推出。分别如下:
  1、凌浩源非法牟取股利2,866,233.55元(其中:凌浩源已死亡之父凌绍荣627,336.09元)
  2、凌浩源之母郑开玉非法牟取股利2,424,072.51元。
  3、凌浩源、郑开玉母子二人私设重庆绍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以其名义非法牟取股利8,282,880.31元。
  三、凌浩源编造虚假股东名册,无人签名领走公司分红现金共计2,418,649.42元。其中:
  1、无姓名:1,489,176.42元。(审计附件2、4、5)
  2、后勤机关:630,310.46元。(审计附件4)
  3、焦化厂:35,644.30元。(审计附件4)
  4、煤井:75,063.24元。(审计附件4)
  5、洗选厂:35,072元(审计附件4)
  6、假股东名单25人:153,383元。(审计附件5—1—25)
  四、用永福公司的资金对外投资和设立子公司收益却不进公司帐内有:
  1、2004年11月投资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700万元,到2009年末账面余额为35万元,有665万元不知去向,对外投资多年,永福公司账目上未收到一分钱红利,也不向公司股东公布任何账目。
  2、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投资重庆力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600万元,永福公司财务帐上未收到任何投资收益。
  3、永福公司2007年5月出资100万元注册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即“重庆铭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赋公司);同年6月,永福公司董事长凌浩源将刚注册才一个月的“铭赋公司”全部股权私自转让到其母郑开玉名下,郑开玉没有支付任何股权转让费就非法持有“铭赋公司”100%的股份,永福公司股权纠纷案爆发后,永福公司于2009年11月又向“铭赋公司”注册400万元,注资后永福公司持有“铭赋公司”80%的股份,郑开玉持有“铭赋公司”20%的股份(永川区公安局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重庆分所进行司法审查时,郑开玉申明其所持“铭赋公司”股份至始至终为代永福公司持有)。“铭赋公司”成立后,永福公司的绝大部分焦煤以成本价销售给“铭赋公司”,由“铭赋公司”销售到下游用户(“铭赋公司”管理及销售人员实际为永福公司员工,在永福公司领取工资),初略测算“铭赋公司”几年来截留永福公司利润上亿元,但“铭赋公司”从未公开账务账目,在永福公司的账务账目上也看不到投资“铭赋公司”的任何收益。
  五、2001年6月至2002年10月永福公司用公司公款支付前董事长凌绍荣(凌浩源之父)等4人应由个人承担的所得税141,600元,由公司做了支付(见审计报告11页)
  六、销毁隐匿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2008年是永福公司产销量最大,盈利最多的一年,也是凌浩源等人涉嫌贪污侵占公款最多的一年,凌浩源怕事情败露,指使财务总监羊东武等人故意隐匿、销毁2008年永福公司部分重要会计凭证和帐薄,然后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部分重要会计凭证和帐薄在汽车内被盗。
  七、凌浩源于2005年和2008年两次非法增加个人在公司的注册资金18,352,346.73元资金来源不合法(从1994年1月——2008年8月期间他的收入中得出的结论)。
  以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永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作了举报,可永川区公安局于2013年3月28日以永公不立字(2013)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诉我们维权代表不予立案。其原文如下:
  “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0日提出控告的凌浩源等人涉嫌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我局经过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永川区公安局申请复议”。
  我们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即向永川区公安局作了书面回复,要求立即复查此案,但永川区公安局至今没有作任何答复。
  从以上看出在永川区公安局副局长张道国、经侦支队副队长吕正彬等人眼里白条做账合法;编造假股东名册在公司分红合法;公司的巨额资金被凌浩源侵吞不交单据到财务做账合法;公司另立下属子公司,子公司将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差价上亿元不交回公司合法;对外多处巨额投资,多年分红利润不人公司帐内合法;非法增加个人在公司注册资本有1835余万元资金来源不明等等合法。在永川区公安局的结案中不难看出,永川区公安局张道国、吕正彬等人,在查此案问题上故意包庇凌浩源涉嫌犯罪的事实,使其得不到法律的追究,还以永川区公安局名义声称凌浩源“没有犯罪事实”,并下发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我们要问的是审计报告是你公安局安排、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重庆分所》审计,该单位是重庆司法局颁发了合格证的,对做出的审计报告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他们敢胡编乱造吗?审计报告中查出的诸多问题又作何解释?你们的结论经得起检验吗?根据刑法对徇私枉法释义解释“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收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收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即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因而从凌浩源涉嫌巨大经济犯罪的问题我们有你们委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重庆分所》大信渝专审字(2012)第0212号审计意见书,有你们公安局(2013)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握。
  本案错综复杂,疑点甚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根本没有把问题查清之前,他们就轻率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们认为是不作为的表现。有包庇纵容凌浩源等人犯罪之嫌。凌浩源等人在没有原始附件的情况下支付大量现金,数额达2000多万元,仅凭他们报一假案说单据被盗了,他们就无法查了,请问堂堂的公安局是如此好敷衍的吗?为什么不一查到底,是不想查还是不敢查,永福公司的单据被盗本身就大有问题,这是一个正常人都知道的,永福公司的单据被盗案同属永川区公安局管辖,他们为什么不把永福公司的单据被盗案和本案拿到一起侦破呢?既然永福公司的单据被盗案尚未破案,他们又凭什么认定凌浩源等人没有犯罪事实呢?铭赋公司产品购销差价明显不合理,犯罪线索出来了,但他们却说无权查了,我们不知是何缘由。在铭赋公司、共和煤矿、力扬公司等财务收支和凌浩源等人非法获取股利等诸多问题均未差清的情况下认定凌浩源等人没有犯罪事实,这是不是包庇?
  综上,永川区公安局副局长张道国、经侦支队副队长吕正彬等人妄顾事实、徇私枉法、涉嫌犯罪。我们控告凌浩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之所以查不下去,原永川区委书记现任重庆市国资委党委书记胡际权、原永川区委书记现任重庆市移民局局长蒋又一,甚至连原永川区委书记后调任渝中区区委书记现任重庆市副市长刘强等人也脱不了干系,涉嫌介入了此案,利用手中权力干扰司法公正。相关问题我们已向重庆市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多次,至今杳无音信;被逼无奈,特请中纪委立案调查,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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