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fs0053 发表于 2024-10-11 20:10:06

东莞:谁教你剥夺百万人的骑摩托权?

东莞:谁教你剥夺百万人的骑摩托权利?
  
  东莞市新近铁腕封杀摩托,外地牌照摩托在9月1日前必须全部退出东莞市;而本地牌照的摩托按照报废年限在明年9月1日前逐步淘汰,如提前报废将获得政府的补偿。
  据媒体报道,面临这一大限的外地牌照摩托数量多达70万辆。70万辆摩托车主加上同时使用或搭乘的亲友在内,所涉及群体的总数自然超过100万人以上。
  目前,东莞禁止异地牌照摩托车上路执行已有数天,事实仿佛已经不可逆转,多说无益。但是事理不可不明,一来诸多谬误之说也不可不辩,所谓“朝闻道,夕死可也”;二来即使无力逆转也可成为日后之借鉴。
  
  
  一、先禁外地车有歧视意味
  既然事情已经在操作之中,我们就姑且先从操作的不合理上说起。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巨著以及之后的政治学学者反复强调,公正是一切社会的政治基础。但是,目前东莞市禁止摩托车首拿异地摩托车开刀就有违此原则。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这些异地牌照的摩托车并非不愿意在东莞本地登记,而是东莞不让它们入户。那么,所谓本地牌照只是在登记时间上占有优势而已。
  全面禁止摩托就应该是本地牌照和异地牌照站在同一个起点上,而不是天然地存有歧视外地牌照倾向。如果说禁止工作需要逐步推进确实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完全可以采用另外的方式既符合步骤的要求也符合公正的要求。比如,以牌照的首位数字来轮序,何时禁止2字头牌,何时禁止3字头牌等……。
  一般情况下,先禁止外地牌照的是比较合乎常理的。但是,我们必须弄明白的是,这些摩托车主和持有本地牌照的摩托车主一样,一直在兢兢业业地为东莞工作,为这个城市的经济迅猛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单纯地以本地外地来说事显然脱不了歧视的嫌疑。
  
  
  二、岂因飞车抢夺便禁摩
  东莞市之所以全面封杀摩托,其关键理由是为了打击抢夺的犯罪行为,因为飞车抢夺的犯罪群体基本是外来人口。这真是一个很奇怪的逻辑!按照这种思路,如果持菜刀杀人的现象比较多,就应该禁止菜刀吗?事实上,杀人犯使用的刀具普遍很常见,而不是什么高科技产品,也不是什么专用杀人武器。另外,广州等地目前出现了罪犯驾驶面包车突然停下将路人拉进车内抢劫的现象,那是不是应该禁止面包车上路?
  况且,从禁止效果来看,可以预见性地判断这必然是一个南辕北辙而徒劳无功的举措。除了激情犯罪类型之外,相当部分犯罪群体已经是职业化,对于他们来说,没有了飞车抢夺的可能就会选择其他的犯罪方式。换言之,如果犯罪总数没有减少,百姓面对的是新的犯罪威胁,那么就算消灭了飞车抢夺又如何?消灭犯罪自然应当消灭犯罪的土壤,比如社会的不公平性以及警察的约束机制等等。
  如果说东莞的公交系统非常发达又廉价,外来工不至于因为“禁摩”而影响出行的生活质量,这一行政行为也还算具备合理性。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城市公交极其不发达,存在间隔时间长、收班太早、价钱贵等问题。那么,为了一群流氓就能剥夺百万人的骑摩托权利吗?为了一个不现实的理想目标应该去剥夺百万人骑摩托的现实权利吗?
  
  
  三、摩托污染大过小轿车吗
  作者前文已在讨论禁止异地牌照摩托的动因中全面否定了“改善治安”说,此处不再赘述。然而,后来作者又听到更为可笑的观点,说是禁止摩托是因为它们有污染性。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摩托车当然有污染性,然而污染性再大能大过小轿车吗?那么,是不是应该首当其冲地禁止小轿车呢?上海某教授曾经因为接受了汽车生产商的赞助,从而在他的研究中得出自行车污染比小轿车大的结论,后来被公众一致斥为毫无良心也毫不科学的谬论。持摩托有污染观点的人们,无异于步此教授之后尘!
  有人幻想禁止摩托还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是的,摩托车当然制造了不少交通事故。但是,作者不知道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能否从世界或者宇宙的某个角落翻出一种完全不发生交通事故的代步工具?况且,衡量交通肇事不仅有比例的方式还有损害程度的方式,也许摩托比例会高于汽车但汽车在事故严重程度则烈于前者,真是“梅须逊雪一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所以在讨论肇事方面,任何一种交通工具并不比另外一种更具有绝对优势。更何况摩托车违章或者肇事,自有事主本人为此付出代价,而不至于因此禁止所有人的骑摩托权利。
  
  
  四、质疑禁摩行为的合法性
  很多支持者于是在笔者的百般质疑下搬出广州、深圳等城市也禁止的例子来挡驾。殊不知,这些论者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个错误是,不恰当地将东莞和这两个城市进行类比。不恰当处已经有很多人指出,东莞的公交系统不如广深两个城市发达而便宜。但是,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广州、深圳是有地方立法权限的城市,而东莞市却没有。
  按照全国人大的规定,省会城市、特区、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城市以及经过特别批准的城市可以有地方立法权限。东莞市既然没有地方立法权限,那么就无法以立法形式的抽象行政行为来禁止摩托,而只是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霸王硬上弓。换言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东莞决策者可以这样做,禁止摩托成为领导拍脑袋的又一种典型行为。
  第二个错误是,这是一种不管是非只要别人做了我就可以做的搞笑逻辑,非常近似阿Q摸尼姑时的心理——“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
  从程序正义来说,兹事体大,理应征求被剥夺者的意见。按照党的“三个代表”来说,东莞占绝大多数人口的是外来工,那么“禁摩”这件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事还是应该由绝大多数人来说说吧。虽然之前媒体报道中有所谓市民赞成“禁摩”的说法,但这个市民群体究竟有多大代表性实在可疑。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区分了公意和众意的概念,我们必须警惕的是,防止在公共权力使用中将某些群体的众意歪曲成代表公众集体意志的公意。
  更值得我们担忧的是,如果像封杀摩托这样事关百万外来工而且不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层面的事情都没有外来工表达权利的机会,还能指望有外来工参与公共生活表达政治权利诉求机会存在吗?为什么外来工在这些重大事件中会成为政治权利中的“隐形人”?这应该是值得全社会关注并加以解决的一大政治命题。否则,一群流氓就能剥夺百万人的骑摩托权利的事件就会层出不穷。
  
  
  
  五、应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人们之所以让度个人的部分自由而组成社会,是因为让度部分自由能够使更多自由得到保障。经济学家茅于轼也宣扬要增进社会的快乐总量。那么,政府的行政目的应该是为了增加公民的幸福感而不是被剥夺感,而禁止摩托在相当大程度上就是剥夺了更大多数人的幸福感。
  虽然有不少领导和赞成者说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大多数人也赞成禁止,但是这个大多数人实在不值得推敲。毫无疑问,东莞这个城市的大多数人是外来工,不知道有哪个部门或个人对大多数人或者代表大多数人的外来工代表进行过调查?是否大多数绝不是少数人宣称就可以得出结论的。
  按照帕累托改进理论,一种行为如果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又能增进使用者的利益,那就达到了最优化。总体来说,摩托工具的使用无疑是增进了大多数外来工的利益而又无损于其他人。
  禁止的后果不但不是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感,恐怕还适得其反。富人或许会有一种少了摩托车驾车更加舒畅的快感(只是一种可能而已,电动车等工具必然取代摩托腾出来的空间),但是,不要忘了,对穷人来说,摩托就是他们的宝马。那么,禁止摩托的行政措施难免给人以这样一种错觉,凭什么富人的宝马可以畅通无阻,而穷人的宝马却被禁止上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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