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宝花 发表于 2024-10-16 02:25:46

关于百色农校项目向全国人民的求助信(转载)

  关于因现任广西农业厅厅长,前任百色市长谢泽宇的违法行政,导致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一事。我公司据实向相关权力机构进行了投诉和举报,并将这些材料陆续在网上公开发表和求助。但迄今为止,我们受到的各种威胁要比得到的帮助多得多,公司负责人的电话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邮箱经常被攻破……
  2014年5月15日下午17时,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以那毕派出所的名义,用完善户口手续的理由,要求我公司员工某某必须立即回家,待某某晚上19:30回到家后,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共派出10位警察的强大阵容,向某某发出百公右行传通字【2014】00025号传唤通知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涉嫌诽谤他人”为理由,传唤某某,搜查了某某的家并扣押了一台电脑。至5月16日凌晨4时才允许身心濒临崩溃的某某离开公安局。
  2014年5月17日,右江区公安分局由以同样的理由,传唤了我公司的临时工某某某;当晚20点50分,5个公安人员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某某打开公司办公室的大门,入室查看并拍照。
  据了解,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拒绝回答我公司某某一个核心问题:公安局是以自诉案件还是以公诉案件来传唤“涉嫌诽谤他人”的我公司员工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右江区公安分局的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员工的身心健康,对我公司的工作和社会形象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公司的以下困惑和不解,期盼得到法律专家和广大网民的帮助和指点:
  一.如果右江区公安局是以《治安处罚法》来处理,那
  么认定我公司及员工“涉嫌诽谤他人”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是根据什么来立案的?另外警察是依据什么条例在不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我公司查看并拍照的?
  二.如果本案是以公诉案件来立案,其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什么?符合《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吗?
  三. 如果是自诉案件,应该是由法院受理。公安局在这个时间以这样的方式介入,是否依据充分和恰当?
  四. 如果仅仅是有人举报(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是否就可以用“涉嫌诽谤他人”的名义进入私人家庭搜查并扣押物品,以及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办公室查看并拍照?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百色的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如何改善?
  五.这些程序合法吗?运用的法律条文适当吗?右江区公安分局的这些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警力?是否涉嫌公权私用,以公济私?是否涉嫌变相打压公民和企业公开举报的合法权力?……
  我们紧急求助于各位法律专家及广大网民!我们需要你们的支持和帮助!无比感恩!
  百色市鑫港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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